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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把决定权交给上级
    和珅在搜寻到李侍尧贪污证据的时侯并没有直接建议领导怎么处置,而是将李侍尧所犯错误列出清单,并且给领导两条建议,给领导两条建议的好处是,让领导有决定权,不至于让领导为难,还有就是无论怎么让都会L现出领导高明。这也是和珅拍马屁的高超之处。

    乾隆接到和珅的奏折,见海宁弹劾李侍尧的本章句句属实,恼怒非常,命和珅把他带回京师治罪,和珅有意置他于死地,几经审问,和珅上奏:"拟斩监侯,夺其爵以授其弟奉尧。

    "后又建议将他侍尧"斩立决。"乾隆感念他曾屡立战功,又颇有才干,不人忍心就这样把他杀了,就不批准"斩立决"的决议,让和珅等人再行商议,有江苏巡抚闵鄂元领悟了乾隆的本意,上书奏请道:"侍尧历任封疆、干力有为,请用仪勤议能之例,宽其一线。

    "乾隆遂最后判李侍尧"斩监侯",将他囚禁在刑部大牢之中,籍没了他的家产,虽然和珅没有达到将李侍尧斩首的目的,却向乾隆展示了自已办事的才干,可谓不虚此行。

    四十五年,云南粮储道海宁诉侍尧贪纵营私状,命尚书和珅、侍郎喀宁阿按治。侍尧自承得道府以下餽赂,不讳,上震怒,谕曰:“侍尧身为大学士,历任总督,负恩婪索,朕梦想所不到!”夺官,逮诣京师。

    和珅等奏拟斩监侯,夺爵以授其弟奉尧。又下大学士九卿议,改斩决,上心欲宽之,复下各直省督抚议。各督抚多请照初议定罪,独江苏巡抚闵鹗元迎上意,奏:“侍尧历任封疆,干力有为。请用议勤议能之例,宽其一线。”上乃下诏,谓:“罪疑惟轻,朕不为已甚。”改斩监侯。

    《清史稿·卷三百二十三·列传一百十》

    在清代,《大清律例》中没有“贪污罪”这个罪名,与现代贪污罪相似的,是“监守自盗仓库钱粮”。本来根据《大清律例》的规定,犯这种罪,是赃至

    40

    两,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工资物价的上涨,贪官们贪污的数额也越来越多,如果

    40

    两就斩的话,恐怕没几个官员能活着了。

    所以,雍正三年,针对这一律条又附加了一个“例”,即“凡侵盗钱粮入已,自

    1000

    两以下,仍照监守自盗律拟斩,准徒五年;数记

    1000

    两以上者,拟斩监侯,秋后处决,遇赦不准援免。”也就是说,贪污

    1000

    两以下的,可以用

    5

    年徒刑抵死罪,1000

    两以上的,判处斩监侯。李侍尧以金换银

    3300

    两,属于监守自盗,就这一条就够得上斩监侯了。

    那么对于贿赂罪呢,《大清律例》对于贿赂罪的处罚要严于贪污罪。

    清代对于贿赂罪分为“枉法赃”和“不枉法赃”两种,也就是说,如果官员收受贿赂并为对方谋取利益了,那就是“枉法赃”,赃至

    80

    两就是死罪,绞刑;如果只收礼而没有为对方谋取利益,就是“不枉法赃”,赃至

    120

    两以上处绞刑。

    但在司法实践中,量刑的金额也加倍了,也就是枉法赃超过

    80

    两,不枉法赃超过

    240

    两才处绞刑。如果依法治罪,李侍尧贪贿金额总共

    35000

    两,死多少次都够了。

    和珅有意置李侍尧于死地,可他清楚乾隆是十分爱惜人才的,于是拿出两种方案,最终和珅上奏:“拟斩监侯,夺其爵以授其弟奉尧...后又建议将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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