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
6月4日凌晨,许平在我市执行戒严的情况下,不听民警劝告,试图擅闯人民广场。被告人许平明知民警张力等人是依法执行公务,仍与民警发生撕扯,撕扯过程中,用拳击打民警张力眼部,致使张力右眼眶上壁骨折,经法医鉴定属轻伤。被告人许平在其后不听公安干警劝告,公然庇护煽动反’革‘命暴乱的骨干分子黄帆,隐瞒黄帆动向,助其逃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平在明知对方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情况下,故意对张力实施暴力,使其不能执行职务,并在逮捕后包庇隐瞒反革命份子黄帆的去向,其行为构成妨碍公务罪。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平所犯罪名成立。本院根据被告人许平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平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元。
“当庭宣判,书面判决将于5日内向被告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七日。”